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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拟出新法规范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010-11-29 08:31:3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牛之英 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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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9日讯 网络语汇不能进入机关公文和教科书,广告不得滥用谐音字。为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十一种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等用字;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函、档案、合同、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各类电子屏幕用字,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以及网站的网页用字等情形。

  在网络语汇要求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也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对于广告用语用字,《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告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各类牌匾、广告牌及公共场所设施用字,其字形及表述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应当及时修复。

  牌匾、地名及公共场所设施等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等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其中对牌匾用字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网上公布(网址://www.hrblaw.gov.cn)。市民可以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提建议。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卫立法处(请在信封上注明“语言文字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截止日期:2010年12月2日。)

  邮编:150021

  传真:86772032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