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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学校安全条例》 明年3月1日起实施
2010-12-17 19:13:28 来源:东北网  作者:韩延平 廉世民 曹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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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7日讯(韩延平 廉世民 记者曹曦)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经过4年多的努力,今日,《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经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设总则、学校安全职责、学校安全管理、事故责任和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67条。

  《条例》明确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学校安全工作原则。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院校的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明确了学校安全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举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建筑物、消防设施等维修和改造;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

  明确了学校选址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明确了校方责任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所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为所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保安员。

  明确了学校安全教育,要求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将对新生的安全教育纳入一年级的必选课,并设置学分;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内容。

  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同时,科学界定了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明确学校不是无限责任主体,而是有限责任主体。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