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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参与私建滥建行政人员一律免职
2011-01-17 09:22:39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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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哈尔滨市私建滥建现象严重,尤其是在已发布拆迁通告的区域更为突出,突击抢建现象屡禁不止,既增加了拆迁工作难度,又扰乱了拆迁市场秩序。今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拆迁市场秩序的意见》正式下发,该意见出台多项措施严打私建滥建屡禁不止之风。

  私建滥建无条件拆除

  哈市对拆迁通告发布前事实存在的无照房屋,由哈市征地拆迁拆违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水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统一认定标准,区政府负责组织认定。

  意见规定,对认定为违法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一律拆除,不予补偿;对认定为符合相关法规尚未办理手续的房屋,在补交相关费用办理手续后,依法给予补偿。对拆迁通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由哈市各区政府组织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并负责对今后本辖区内的新增违法建筑实施日常监控,遏制反弹。

  行政人员参与一律免职

  意见规定,对拆迁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的政府行政工作人员,一律先行免职,并由哈市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违规违法且造成损失的拆迁中介机构人员,一律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并清出哈市拆迁市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强买强卖房屋的社会闲杂人员、黑恶势力介入拆迁甚至暴力抗法的,一律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在通告发布后恶意转让、变更房屋性质的,一律不予确认,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的,一律严肃查处;已享受棚改拆迁优惠政策的被拆迁居民,不得再次享受拆迁优惠政策。

  保护建筑搬迁实行易地安置

  意见规定,未经公房产权单位批准或空闲3个月或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直管公产房屋,按规定由产权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对原房承租人一律不予补偿,直接对产权人按照拆迁政策予以补偿;对非住宅直管公产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房产由产权单位接收,产权单位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有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不得享受拆迁优惠政策。

  此外,哈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拆迁需实行易地产权调换的,由区政府按照就近等值原则实施易地产权调换。政府将采取集中建设、统一收购、先建后拆等方式,增加易地产权调换房屋储备。对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建筑搬迁,原则上实行易地安置。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