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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建路预留5%质保金 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2011-03-15 09:32:2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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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5日讯 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4日召开,《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指出,哈尔滨市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和保证金制度,除桥梁工程外,其他道路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预留。

  草案修改稿指出,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相交处建设立体交通设施;设计时速超过30km/小时的,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离设施;道路排水设施建设与防止道路内涝相适应。

  城市道路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预留。保证金的存入、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