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0日讯 19日,省物价局发布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基层医疗机构从今年5月1日起,将挂号、诊查、注射“三费”合一,实行“一费制”,已合并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据悉,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
据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调整。一是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指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动脉采血、静脉采血、静脉输血)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其中包含病历手册,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输液器、输血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三通等,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二是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三是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部门报销8元/人次。另外,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该负责人表示,设立“一般诊疗费”,主要是为群众看病减负。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实行“一费制”;二是对一般诊疗费设计统一的收费标准,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常见的诊疗流程,挂号、就诊、拿药或者打针、输液均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三是同步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