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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号有风险 律师:福利房转售协议不具备合法性
2011-04-27 09:17:4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春雨 李木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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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7日讯 单位给职工提供的福利房或团购房,往往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引起非本单位人的关注。近日,记者调查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出现了一种买卖“房号”的房屋交易形式。律师表示,这种交易福利房或团购房的形式存在很大风险。

  据道里区居民林女士讲,一年前她的一位朋友单位要在南岗区一所名校的学区建集资房,职工价不到6000元/每平米,附近小区房价已接近1万元/每平米。因正准备给孩子买房,林女士立即托朋友帮忙联系,准备以12万元的价格买一个“房号”。交款前两周,林女士的同事穆先生的亲身经历让她放弃了这次交易。

  林女士告诉记者,3年前穆先生一位亲戚的单位在松北区给职工建了一个集资住房小区,房价不到3000元/每平米,穆先生以3万元的价格买了一个“房号”后,以亲戚的名义买了一套福利房。不到两年时间,穆先生买下的房子价格涨了一倍,他的亲戚因此反悔。穆先生咨询律师后得知,他跟亲戚签订的协议并不合法,必须将房子还给亲戚。后来,两家因此反目成仇。

  据孟凡旭律师事务所的王洋律师介绍,目前我市福利房基本有三种情况,一是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的职工集资房,二是政府为照顾住房困难户或低收入人群建的经适房,三是单位以团购名义在指定小区为内部职工提供低于市场价的商品房。买卖“房号”是一些享受单位福利购房或团购房资格的职工,将自己的购房资格转卖给他人。此类优惠购房的购买前提是本单位职工,因此要求房产证上必须是购房职工的名字,买房者交完“房号钱”后仍须以卖房者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

  王律师表示,单位集资房的购买前提是单位内部职工,在没有其他限定的前提下,转售此类福利房的协议不具备合法性。经适房的转售必须遵守国家“五年之内不得再行出售”等相关规定。购买单位团购房时,如职工购房协议不合法,转卖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从我市相关部门了解到,近年来出现的购买福利房和单位团购房纠纷中,绝大多数是卖房者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房屋价格大幅增长而反悔。由于当初双方的购房协议不合法,买房者只能拿回购房款退还房子。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