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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牡丹江开始实行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
2011-04-27 10:12:30 来源:东北网-牡丹江晨报  作者: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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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7日讯 5月1日以后,再发生物业企业未及时整改环境等问题时,也可用“信用保证金”来解决问题了。4月26日,记者从市物业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牡丹江市出台了《牡丹江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规定》,从5月1日开始,牡丹江市将开始实行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

  据了解,信用保证金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凡在牡丹江市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都须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实行年度结算制度,上一年度信用保证金余额,自动转为下一年度信用保证金。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金额不足应缴纳的一半时,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告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应缴纳额予以补足。

  据介绍,对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或被业主炒掉的管理项目,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临时接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环境脏乱差,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不及时整改,以及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以及确需启用信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况,经物业管理中心认定,将启用信用保证金。

  目前,全市有物业管理企业71家、278个物业管理小区。过去,就曾出现过物业企业随意退出小区管理、对现有管理项目不用心管理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物业管理用房和小区相关资料不按规定移交或不移交、未按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对小区配套设施和设备未及时养护等现象。出台信用保证金制度,就是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