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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前三天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2011-05-04 10:55:5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鞠花 李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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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4日讯 记者3日从省物价监管局获悉,3日该局下发了《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中规定,5月1日起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要实行一套一标,在销售商品房时,经营者应当公示代收代办收费项目等3项收费及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等8大类内容,公开销售前三天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标价内容需要增减或变动的,须经相关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并备案。据悉,经营者不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被重罚。

  据了解,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其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细则》执行)。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可以按套、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进行标价。按照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使用面积单价、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据悉,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同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最迟要在公开销售前三天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据介绍,商品房经营者要对已销售的房源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据悉,商品房经营者如不按照《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与商品房价格相关的8类内容须公示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本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中住宅面积、其他房屋面积、公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自所占比例

  (六)本建设项目中接入的全部通信运营商名称

  (七)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要公示车库(车位)的面积、价格

  (八)商品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的3项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