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0日讯 哈尔滨市一市民称:借用他人之名出资购买内部职工股,该股上市后增值近百倍,双方起纷争,一万股原始股就这么“飞了”!
日前,记者在开发区一家上市公司门口,看见一老者对围观市民诉说:“这家公司职工吕某偷了我的一万股原始股票。”这位姓庞的老者对围观者说,1998年该公司“摊派”内部职工股,职工吕某不想要,吕某丈夫的同事老庞就出资1.7万余元,以吕某名义购买了1万股,至今这张写有吕某名字的收据还在老庞手里。此后该职工股年年分红,收益也都归老庞所有。不料10年后该股成功上市,最高时股价竟达到了每股100多元,老庞向吕某提出平分股权收益,吕某却说老庞图谋不轨,当年买股的钱是她向老庞借的。如今老庞只有一张写有吕某名字的一万股内部职工股的交款收据和双方几次交涉时的录音,想打官司也不易立案。
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陈川律师认为,类似的确权案件在我市已发生过多起,均因原始股上市后的价值猛增而引起。证明股东身份的形式证据包括: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簿、股票;证明股东身份的实质证据则包括:隐名出资协议和协议履行凭证等。老庞手中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交款收据,问题是股票上记载的名字现在是吕某,而老庞声称他才是实际出资人。如果能证明购买该股票系老庞出资,那么老庞对持股人吕某享有债权。如果老庞能证明与吕某系委托关系,约定委托对方购买股票,那么老庞可以追究吕某的违约责任。如果持股人吕某不遵守双方的约定,那么老庞可到法院起诉,请求判定吕某转让股票的全部或部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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