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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十年执行未果》后续 香坊法院:责任不在法院
2011-05-23 15:30:24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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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3日讯 (记者 张强) 东北网5月9日刊发了《赢了官司十年执行未果》报道后,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立即组成案件评查组,对该案件和报道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23日,香坊区人民法院向东北网通报了案件的具体情况。

  23日,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记者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档案室看到了这起案件的卷宗。卷宗显示,该案于2001年2月29日经李明学申请,立为执行案件,涉案标的1.5万元。被申请执行人杨某系某农行退休工人,当时工资收入为700余元。李明学申请执行杨某欠款时,杨某已作为另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进入了执行程序。法院每月从杨某工资中扣划400元偿还欠款,单位扣除医疗保险100元,剩余200余元为其一家三口人基本生活费用,且杨某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2001年6月28日,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中止该案执行。申请人李明学没有提出异议,多年来该案也一直处于执行中止状态。

  李明学去世后,其子李正上曾到法院要求恢复执行。办案人、庭长、执行局领导都曾接待过李正上,并向他做过解释。“当事人李明学去世后,他家属应提交其死亡证明。李正上作为李明学几个子女之一,既非本案当事人,也非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李正上要取得本案恢复执行的主体资格,要经过相关的法定程序或其他继承人授权来确认。”案件评查组负责人说。

  关于李正上反映的其他问题,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也做了专门解释。李正上“十年往返法院200次和花费5000元交通费”,系个人说法,李并未向法院出示相关票据;李正上反映“每次去法院找人都特别难”的问题,是因为法院经安检登记入门的做法,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安全防范,维护审判机关正常管理秩序要求的工作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执行。

  专业名词解释: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非“执行终止”。执行中止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