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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出新规 室内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2011-05-25 08:51:5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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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5日讯 5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24日,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召集各区监督员及500余家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就修订后《细则》新增的管理要求和监管制度进行宣传培训。据悉,除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外,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不得投入使用等多项内容,与百姓的健康息息相关。

  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党委书记、副所长佟延功介绍说,修订后的《细则》强化了监管责任。除新增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量化等级标志须公示、经营者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条款外,《细则》还增加了一些新的管理要求和监管制度。

  例如,旧的《细则》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没有明确管理和法律责任。卫生监督部门调查发现,哈市大多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通风管道没有进行过彻底的清洗和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处于无监管状态,存在风险隐患。新修订的《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监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责令逾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此外,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由原来的“办理报备”,修订为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从业人员体检由原来的两年一次,修订为一年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由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修订为由经营者组织培训。

  据了解,近年来证券公司、网吧、足浴、健身等新兴产业不断涌现,因这些场所不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场所范围内,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争议。目前,我市卫生监督部门已决定将足浴、健身场所纳入监管,并逐步把证券公司、网吧这类场所纳入监管范围。据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经营者根据细则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清洗和消毒,确保群众身体健康。6月底,我市将针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两次集中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28种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