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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后不付款被告上法庭 法官:约定不明时买家应货到付款
2011-05-26 14:50:1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贾晋璇 刘水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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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6日讯 王某和某医药公司原本是合作伙伴。合同到期后,王某又向该公司要货,可货到了,王某却不肯付款。近日,松北区法院判决王某给付该医药公司货款18万元及利息。

  2009年7月,王某和南方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并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约定,王某为该医药公司代销售药品,接受该公司供货并支付货款,合同到期日为去年的4月。双方还约定,如果王某能完成约定的任务回款额并无违约行为,则合同自然顺延,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去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业务关系,医药公司按王某的要求发送了一批货物,价款为18万元。货到后,王某将货物提走,但并未立即给付货款。医药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将王某告上法庭。

  据松北区法院法官介绍,王某和该医药公司虽在2009年7月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然顺延,但对顺延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故该条款对王某和医药公司没有约束力。现合同已到期,此后医药公司按王某要求供货,王某在去年5月收到货物后,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此外,王某应按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医药公司占用此款期间的利息。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