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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三部法规1日起实施 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2011-06-01 09:30:3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董艳春 张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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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日讯 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部法律法规今起正式实施。今后,用水管直接冲洗车、路面等浪费水行为的,最高可罚5000元;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低洼草坪、渗水地面等雨水渗透设施。绿化、景观、环卫、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选用再生水、雨水。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管直接冲洗汽车、砂石、路面等浪费用水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的产权单位为检查井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发现检查井破损、与路面不平顺以及井盖丢失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规范的防护措施。检查井盖丢失的,应当在6个小时内补齐;检查井破损的,应当在24个小时内修复;检查井与路面不平顺的,应当按照规范标准维修。《条例》还加大了解决马路陷阱的力度,规定井盖丢失未在6小时内补齐,检查井破损未在24小时内修复的,处以管护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六种情形: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挖道单位违反挖掘城市道路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等。特别情况确需挖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加收2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超过保修期的,由工程的管理和养护单位负责维修。市政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预留。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