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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一字起争议 昔日恋人上公堂
2011-06-04 09:17:12 来源:东北网  作者:刘铁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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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4日讯 (刘铁 记者 张强)“向”和“同”字看起来差不多,却让两个恋人对簿公堂。近日,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曾为恋人的原、被告双方对借据中的一字却有截然不同的解释。法院认为,借据中应该是“向”字,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万元。

  据了解,原告游某和被告肖某于2002年相识恋爱,2005年5月,肖某购新房后因无钱装修,曾向游某借款,并出具“肖某今向游某借现金3万元”的借据。后因游某催收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肖某返还。

  肖某辩称,他与游某向自己的母亲借3万元,当时他将借据交给女友,让女友签字后交给他的母亲,但游某却不签,事后称已将借据撕毁。借据中不是“向”字,而是“同”字,借据内容表明是他与游某共同借款,因此游某称他向游某借款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其诉请。

  游某认为,肖某平时书写流利,如是“同”字,上面一横应连在一起,而该字上面却有一撇,应是“向”字。且借据上并无肖的母亲的名字,即便是“同”字,也是肖某同自己借款的意思,这既不是事实,也不合常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出具借据,通常都需明确出借人,肖某称他母亲是出借人,但其出具的借据上却并无其母亲的名字。从借据书写的情况看,双方所争议的字的上方确有一撇,更符合“向”字的写法。从借据的内容看,借据上未载明有第三人,“肖某今同游某借现金”的表述,也并不能推定是肖、游共同向他人借款。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不合常理,也与借据的内容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