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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将做较大修改
2011-06-07 09:50:3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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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7日讯 记者从省人大获悉,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6月7日-10日在哈尔滨举行。届时,人大代表们将继续审议备受市民关注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稿。据悉,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共计8章65条,除对原条例的4项内容保留以外,几乎全部做了调整和修改,并针对百姓较为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如室温标准、申请停热、不达标退费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5年9月1日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2009年10月23日进行了修正。随着经济社会生活不断发生变化,在城市供热管理中随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的法规体系和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需要,亟待调整和完善。因此,我省决定重新制定《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从2009年冬季开始,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就哈尔滨等城市供热工作中出现的大面积居民室温不达标、投诉率高等问题进行了调研,深入大量居民社区、热用户、供热企业、物业公司、锅炉房和换热站,了解并掌握了供热情况的第一手资料。经过反复的研究、修改、论证,并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后,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

  2011年4月12日,备受市民关注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共计8章65条,除对原条例的热源单位概念、热用户概念、供热专项规划变更、条例组织实施部门等4项内容保留以外,几乎全部做了调整和修改,并针对百姓较为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如室温标准、申请停热、不达标退费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09年10月,将原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早五时至二十二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它时间不得低于16℃。”修改为“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8℃。”但在《条例(草案)》中,将该条款再次细化,将其修改为“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此外,人大代表在审议《条例(草案)》中,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整理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7日将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