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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又分手彩礼酌情返还 法院: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2011-07-06 09:10:54 来源: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作者: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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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7月6日讯 2008年3月,富裕县某村村民李某(20岁)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刘某(19岁),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于同年5月1日举行了婚礼。后刘某生育一女。因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发生吵闹,直至相互打骂,刘某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2010年7月,李某诉至富裕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

  法院行使释明权,告知其与刘某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仅能处理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李某遂提出要求刘某返还彩礼11000元、并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刘某辩称,彩礼大多已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物品及举办婚宴,不同意返还,并要求分割结婚过程中收到的礼金6000元。

  办案法官解释,本案是一起抚养关系、婚约财产纠纷案。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按照农村传统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庭审中,刘某表示愿意抚养女儿,李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20元,对此法院应予准许。对于11000元彩礼问题,刘某虽辩称李某给付的彩礼已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物品及举办婚宴,但其仅能提供部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李某所主张的彩礼应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予以返还,对于用彩礼购买的部分结婚用品也应一并返还。对于6000元礼金问题,该礼金系双方在结婚过程中收受他人馈赠的钱款,依据法律规定,属原、被告共同财产,依法应平等分割。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刘某曾单独抚养女儿付出较多,刘某可予多分。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4000元及部分结婚用品。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