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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禁止饭店售卖鲜河豚 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2011-07-13 09:38:5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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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3日讯 记者12日从省药监局获悉,个别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省药监局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据省药监局转发的《关于餐饮服务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次发文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近年来,有些地方养殖河豚鱼,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开放禁令的申请。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相关研究,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通知》要求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既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禁用河豚鱼的宣传教育,使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广大消费者了解食用河豚鱼的危险,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