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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养犬管理条例再次提请审议:犬伤人两次 主人三年禁养
2011-07-20 09:51:21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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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7月20日讯 备受冰城市民关注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条例》)经过两年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并几易其稿,今日,再次提交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有望于近期正式颁布出台。

  因为哈市农村养犬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因此《条例》的适用范围修改为哈市本市建成区、县(市)镇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哈市公安机关公布。

  《条例》规定,养犬人办理登记,直接向登记部门提交本人房产、房屋租赁等居住场所的相关证明即可。

  《条例》规定,单位不得将饲养的犬只转让给居民,不得将居民饲养的犬只挂靠在单位名下。违反规定的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条例》规定,管理服务费应用于犬只的免疫、电子身份标志制作、伤人责任险及尸体无害化处理等项服务。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绝育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条例》规定,犬只有两次伤人记录、一次伤人两人以上的、伤人致人重伤或死亡、有三次其他违法记录等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被处罚后的养犬人,3年内不得再次养犬。

  《条例》规定,犬只伤人后,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或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