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31日讯 近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和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通告》规定,9月1日起,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7时至9时、16时30分至18时30分,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长江路(省政府至南直路)、新阳路、田地街行驶。
为控制汽车排放污染,改善哈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经哈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1年9月1日起,哈市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该阶段限行规定适用于本地号牌(黑A号段和黑L号段)机动车,以及哈籍驾驶人驾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由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