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杜家毫辞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副省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1年9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的规定,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杜家毫辞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报请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