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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拟立法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增加调解仲裁机制
2011-09-15 10:04:57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樊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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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四级管理体制

  ·建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

  ·增加调解仲裁机制

  黑龙江日报9月15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近日经哈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将提交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哈市有20余万户的物业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从法律的高度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真正实现“大物业,全覆盖”。目前国内的物业管理法规都局限于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单一模式,《条例(草案)》填补了法律空白。

  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为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条例(草案)》规定了市、区县(市)、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主体,确定了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区县(市)属地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的机制。

  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针对有些物业小区户数较多,业主大会会议难以召集的实际,《条例(草案)》规定建立业主小组,由各业主小组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模式。针对有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拒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致业主权益无法保障的实际,《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业主请求,代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模式。

  加强物业服务监管。《条例(草案)》规定:搭建物业市场准入招投标平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在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弃管和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时用于应急处置。

  增加调解、仲裁机制。《条例(草案)》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行业协会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形成多层级、多元化的调解机制。纠纷当事人不但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在调解过程中,对可能涉及诉讼的事项,也可邀请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参加,以减少当事人诉累。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