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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停热全凭供热公司说了算? 停热标准得细化
2011-09-23 09:36:23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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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条件相似结果相反

  哈市南岗区盟科视界小区1号楼居民赵女士向记者反映,今年她和家人准备到南方过冬,这个冬季家里都没有人,于是向辖区的供热公司申请办理停热,却被告知禁止申请停热。对此,赵女士十分不解。

  赵女士告诉记者,她家住在401室,既非首层,又非顶层,更没有处于冷山墙的位置。赵女士说:“我有一位朋友家住在另外一个小区,今年也申请了停热,条件与我家相似,已经申请下来了。为什么我家不能停?”对此,赵女士再次找到供热公司,要求供热公司说明理由,得到的答复是,“根据供热管理办法,你家申请停热后可能会危害到邻居家的用热安全,所以不予办理。”

  对于这样的解释,赵女士表示了质疑:自己家和朋友家在同一个规章制度及同样的条件下,怎么会出现两个处理结果呢?

  调查:停热权握在供热公司手里

  针对赵女士的反映,记者进一步采访发现,供热公司以“停热可能会危害到邻居家的用热安全”为由拒绝居民提出的停热申请非常普遍。记者查看新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发现,其中有关于居民禁止停热方面的规定,即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况。

  对此,南岗区信恒现代城豪园小区居民于女士认为,这条规定非常模糊,首先,除了首层、顶层、冷山墙不能停热外,是不是意味着其他情况都可以停热?其次,“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到底是什么意思?按照理解,居民停热会影响到邻居家的用热,但这是否达到了危害邻居家用热安全的程度,这是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普通市民根本无法搞清楚,就只能听由供热公司来决定了。

  建言:细化停热标准并明确裁定主体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春燕表示,新的供热办法中规定:“分户供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用热申请,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这句话从字面上理解是,居民申请停热后由供热单位予以答复,但办法没有说明如果双方发生矛盾时该怎么办。根据办法理解,停热的决定权由供热单位说了算。对此,赵春燕认为,热用户与供热单位是买卖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然而,在停热问题上,显然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

  哈尔滨工业大学能源学院退休教授赵肃铭认为,供热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及裁定者应该是管理部门,但目前是供热公司制定标准并行使裁定权。这意味着居民处于被决定的处境,是不公平的。新办法应当明确允许停热和不允许停热的条件,并确定裁定纠纷的主体,避免供热企业把规定当成制约用户的“上方宝剑”。

  对此,生活报希望相关部门听取这些居民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停热的条件以及发生纠纷时解决的途径。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