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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11-09-28 22:59:44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艳丽 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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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8日讯(王艳丽 记者印蕾)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的《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0条,重点细化和补充了“对界桩和界线标志物的管理规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纠纷调处责任主体和程序”等内容。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组织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因建设、开发等原因移动、增设或者修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方共同承担。

  为解决纠纷隐患,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办法》对争议处理的主体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同时对纠纷调处的分级负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纠纷予以调解,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违反《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义务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是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2001年年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完成了勘界工作,标志着我省行政区域界线已实现法定化。《办法》的发布实行,将使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