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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区法院借助刑事审判手段 有力打击拒执行为
2011-10-09 10:58:55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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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9日讯 “执行难”是多年来法院工作中面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一些被执行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和他人的利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在侵害他人权益的同时,触犯了法律。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要予以严惩。日前,龙凤区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第一时间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逃避执行的行为,及时转交公安机关处理,将其抓获,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以拒执罪判处被告张某拘役三个月。这是该院成立以来第一次启动刑事执行程序,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定罪量刑。

  2010年4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其妻子王某离婚,张某给付王某人民币41452.87元。判决后,被告人张某一直未与王某联系,也没有履行付款责任。2010年5月,王某在一直得不到给付款的情况下,向龙凤区法院申请执行。接到王某的申请后,龙凤区法院立案并通知被告张某履行给付责任。张某向法院申报了其位于大庆市龙凤区澳龙新城的某处房产可执行。但随后不久执行局工作人员通过了解得知,被告张某已将此房以173000元的价格变卖,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执行局工作人员在多方查找未果后,判断张某有携款逃跑的嫌疑,当即回到院内进行汇报,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1年3月,张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抓获。

  张某被抓获后,对自己逃避执行的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联系其家人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其家人替张某一次性给付王某执行款人民币39500元,得到了王某谅解。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在认定张某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于被告张某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且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变卖房产后携款逃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其亲属又能够替其履行给付执行款的责任并得到原告谅解,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律不是儿戏,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拒执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张某的行为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他无视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做出了蔑视司法权威的行为,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容轻视,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张某的案例反映出龙凤区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举措产生了实效,也有力地震慑了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龙凤区法院今后将动员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为辖区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