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12日,哈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哈尔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住宅区禁设烟花爆竹零售点,高层建筑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最高处罚500元。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哈市市区建成区内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具体可以燃放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农历十二月三十以外,每日6时至24时;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零时至二十四时。
禁止三种燃放行为: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市民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返给哈市政府法制办。截止日期:2011年10月18日,网址://www.hrblaw.gov.cn,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市政府法制办农林财经立法处,邮编:150021,传真:0451—8677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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