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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带松开摔伤 鹤岗工农区人民法院判雇主担责
2011-10-13 10:45:38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芊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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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3日讯 近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作业的雇员,因未系好安全带而突然掉落摔伤的30余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去年5月15日,承包人石某与某军分区签订了粉刷军分区院内办公楼、招待所、公寓的外墙协议书。工期从当年的5月20日到5月31日。协议书规定石某包工包料,杜某、付某等5人受雇于石某从事外墙粉刷工作,粉刷外墙的工具及安全带、坐板都由包括杜某等5名雇员自己携带,其工作时的安全带、坐板都是由雇员自行捆绑和组装。去年5月30日下午,杜某坐在四楼的外墙吊板上工作时,突然掉落摔在二楼的楼顶受伤,当时其安全带和坐板均未折断。杜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伤残二级,医疗终止时间为伤后12个月,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终身护理依赖一人,还长期需要开塞露、集尿袋等部分药品等。

  杜某出院后,将石某、某军分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巨额费用。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此案后,于当年8月23日、9月17日、12月6日、2011年6月27日共四次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杜某粉刷外墙的工具、安全带、坐板由杜某自行携带、捆绑、组装,杜某受伤时,其安全带和坐板没有折断,同时杜某在粉刷外墙时安全带没有系好,违反操作规程,杜某有重大过失,其本人应按照3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石某作为雇主,杜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石某应按照70%的比例赔偿杜某。某军分区与石某之间对分粉刷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石某在完成工作时具有独立性,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同时粉刷外墙需要在高空作业,风险大,技术性强,故某军分区与石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某军分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款,判决石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杜某各项费用共346878.66元,驳回杜某对某军分区和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