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8日讯 张某与秦某是十分要好的朋友,秦某在鹤岗当地是小有名气的建筑承包者。2009年6月7日、7月13日,秦某由于承包的建筑工程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便先后两次从张某处共借款106万元。当时秦某给张某出示了借据,借据上约定了月利率2分,以上两次借款的还款期限均约定在2010年8月份之前给付。借款到期后,张某向秦某催要借款本金和利息,秦某一直分文未还。张某无奈将秦某诉至鹤岗工农法院,要求判令秦某给付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秦某的借款事实存在,张某要求秦某还款证据确凿,应予支持,秦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张某要求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条款,法院作出了在规定期限内,秦某偿还张某借款本息合计共1,535,766.00元。秦某还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0余元。昔日张某与秦某好朋友的情分因借款未还诉讼法律而形同陌路,秦某在当地的声誉也因此一落千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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