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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国内率先对开锁业立法 开锁技术禁擅自传授
2011-10-22 08:41:17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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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2日讯 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近日发布实施。这是国内首个关于开锁业的专项立法。根据《规定》,不严格按照规定的开锁程序进行服务的,将被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

  公安机关建立开锁从业者档案

  《规定》明确,从事开锁经营的,要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有与从事锁具开启规模相适应并取得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同时,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办开锁业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当提取开锁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

  开锁业经营者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对开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业务培训,建立开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治安管理档案,建立开锁业电脑资源库和网络平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治安监督管理。

  提供开锁服务时应到派出所登记

  根据《规定》,提供开锁服务时,开锁从业人员、求助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开锁从业人员为个人房门提供开锁服务,应当查验求助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登记保存。开锁时,应当有邻居、社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场。求助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开锁时邻居等不能在场的,应当由求助人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应当在辖区派出所民警的监督下实施开锁。开锁从业人员为求助人开启各类机动车锁的,应当查验登记求助人的居民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等,求助人不能提供证件的,应当在辖区派出所民警的监督下实施开锁,并在开锁后查验。

  开锁从业人员应当做好开锁全过程的记录,开锁服务记录单要注明开锁从业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详细地址以及房屋或者车辆等物品的牌号、特征等基本情况,并保存一年以上。开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保密。

  开锁技术不得擅自传授

  《规定》明确,进行开锁技术培训,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并将接受培训人员名单报送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传授开锁技术,出售、出借开锁技术资料和开锁技术工具。

  《规定》同时明确,开锁经营者和开锁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提供开锁服务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对开锁过程进行记录,或者泄露委托人的身份、财产信息的,处1000元罚款。擅自传授开锁技术,出售、出借开锁技术资料和工具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从业条件

  要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提取从业人员指纹、掌纹等信息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要建立治安管理档案,建立开锁业电脑资源库和网络平台

  违规处罚

  未按规定提供开锁服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对开锁过程进行记录,或者泄露委托人的身份、财产信息的,处1000元罚款

  擅自传授开锁技术,出售、出借开锁技术资料和工具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