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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办停热却错过申请期限 规定不明晰停热不容易
2011-10-30 06:52:15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黄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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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30日讯 家住松北区军安绿色家园的赵女士反映,她于2004年在松北区的君安绿色家园购买了一套14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长期不居住,每年还得交热费,赵女士觉得浪费。所以2010年冬季供暖前,她去供暖单位办理申请停热,但却遭到拒绝。供暖部门说她家是6带7,不属于停热范畴。赵女士说:“我家是6带7,6楼面积是70多平方米,7楼是60多平方米,而且7楼是顶层,6楼不属于顶层,两层可以分别控制开关。按照规定,我家6楼可以办理停热,但是捷能热力电站公司就是不给停热,无奈去年我只得交了全款。”赵女士对记者说,前不久赵女士看到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觉得自己家6楼的面积应该属于可以停热的范围,她还想申请停热,但等她再要办理时却被告知已经错过了申请期限,所以今年她只能交全款。

  家住虎园附近的天鹅湖别墅小区的李先生也有类似经历,他是2008年进户的,由于没有入住,他想办理低热保暖,交部分费用使室内温度保持在零上几度就可以。经过与供暖部门协商,当时对方同意他按照热费总额的1/3交纳。但是第二年供暖单位就不同意了,让他必须交全款。令他不解的是遭到供暖单位的拒绝后,供暖单位没有向他说明任何理由,这几年他每年都交的是全款热费。

  另外,采访中还有部分居民对供暖单位规定的停热保暖收取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标准提出质疑。有的小区居民停热被收取热费总额的20%,有的地方居民被收30%,还有的小区供暖部门要收取50%。这样收取比例不等热费的依据标准是什么,是否合理。

  记者就申请停热一事采访了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今年办理停热的市民比较多。但是根据刚刚执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停热需要提出申请,并符合停热的标准。当记者问及别墅能否办理申请停热时,该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停热只是按照是否属于住宅的标准来划分的,并未区分多层、高层、别墅等,也未明确指出别墅不能申请办理停热。

  记者随后与负责松北区供暖工作的捷能热力电站公司的王经理取得了联系。她介绍说,别墅不属于申请停热范畴,应该全额交纳热费。因为别墅属于一楼,还有顶层。另外普通多层住宅的顶层和一楼也不能申请停热,而且申请停热必须在供暖期开始前30天办理。而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市已经规定申请停热的期限已经改为供暖前20天办理。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哈市20天)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记者还注意到,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顶层和一楼居民不得办理停热,而并未说明带顶层的两层住宅中的下一层不能停热,即并未规定6带7中的6楼或7带8中的7楼不能申请停热。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因为不是顶层,而且可以单独开栓,按照规定应该可以单独办理停热。

  一些业内人士说,供热单位在申请停热期限结束前应该告知业主,以便有停热需求的居民可以提前办理申请手续,避免浪费。

责任编辑:邵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