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0日讯 日前很多读者咨询:经济适用房再次交易时与商品房有何不同?记者了解到此问题有很大共性。截至目前,哈尔滨市已建成并向市民微利出售了上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家住香坊区旭升街的市民杨桂芝说:“我的房产证写的是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完税证写的是商品房契税1.5%,住房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体现的也是商品房。我的房子应该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如果是经济适用房,为什么完税证和住房维修基金,缴款都写的是商品房而无经济适用房字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契税与维修基金缴纳比例是否一样?”
记者了解到,2008年以来,哈尔滨市结合城区危房棚户区拆迁改造,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截至2010年12月底,政府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10412套,今年更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其中经济适用房数量超过往年,达到4000套,很多符合资格的市民都摇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一些市民对经济适用房性质并不了解。
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陈川律师说,经济适用房再次交易时的契税和维修基金缴纳比例,与商品房完全一样,但规定正常情况下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须补交土地款,数额为按对应的占用土地面积的标定地价的10%。分摊到每户,大约几百元到千元不等。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