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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无标识顾客撞折鼻骨 法院判决药店赔偿1.5万余元
2011-11-10 09:55:52 来源:生活报  作者:贾晋璇 夏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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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1月10日讯 哈尔滨市市民赵先生去药店买药,因为天黑误认为一扇没有标识的玻璃门是开着的,结果头部撞在门上,造成鼻骨骨折。药店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赵先生将药店诉至哈市南岗区法院。9日,哈市中级人民终审判决,药店赔偿赵先生医药费等各种费用1.5万余元。

  今年年初,哈市的赵先生到南岗区一家药店买药,当时天已经黑下来了,药店的两扇玻璃门都处于关闭状态,右侧玻璃门中间有明显的标识,而左侧玻璃门上却没有标识。赵先生走到左侧玻璃门前,他误以为左侧门是打开的,结果头部重重地撞到了厚玻璃门上。赵先生跌坐到地上,面部疼痛不已。

  第二天,赵先生到医院看病,被确诊为右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出院后,赵先生认为自己受伤,药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左侧玻璃门上有标识,自己根本不可能受伤。他找到药店,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可药店却认为,进门时看门是开是关本是个常识性问题,赵先生是个正常的成年人,应该有足够的判断能力。赵先生受伤完全是因为自己判断失误造成的,没有理由让药店负责。

  今年1月15日,赵先生将这家药店诉至南岗区法院。药店对一审不服,又上诉到哈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定:药店作为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所,该药店左侧玻璃门没有标识,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其未尽谨慎的警示、提醒义务,造成赵先生受伤,该药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药店赔偿赵先生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