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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已还 被诉后为何判决再还款?
2011-11-16 10:10:52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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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6日讯 明明是没有收到偿还的巨额借款,而债务方却有理有据口口声声称此借款早已偿还完毕。愤怒的B女士将债务方诉讼到法院主张其偿还欠款,结果法院支持了B女士的诉讼请求。那么此款究竟下落何处?债务方为何败诉?近日鹤岗工农法院审理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9年6月17日,鹤岗市某保险公司负责人A某以单位的名义在B女士拆借人民币21万元作为理赔预付款,当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A某、B女士在合同上签了字,A某并在合同上盖印了自己单位票据财务专用章。说来凑巧,合同期满后A某调离外地工作,一直到2011年3月17日,没有收到欠款的B女士以A某单位未还借款为由诉诸法院,要求A某单位立即给付借款本金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A某单位委托代理人承认借款事实成立,并声称此借款于2009年7月17日、8月17日当时还没有调离原单位的A某,先后让单位的两名会计从公司支出人民币74万元、13.6万元两次合计21万元,均交给本单位C某用于偿还B女士的借款。并声称此次B女士提起诉讼与借款之事相隔一年半的时间,期间B女士从未到A某单位主张权利,如B女士收到借款还继续对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B女士有触犯刑律嫌疑,如B女士未收到借款,C某就有职务侵占行为,同时某保险公司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法庭驳回B女士诉讼请求或终止本案审理。法庭上,双方各自进行了举证,B女士提供了借款合同证据;某保险公司提供了还款情况说明和两名会计的证言证据,某保险公司对借款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借款事实认可,强调结局公章不应是票据专用章。而B女士则对某保险公司的还款说明证据真实性和对两名会计的证言有异议,认为以上证据只能证实某保险公司已把此款项支出,但是无法证实此款还给B女士。

  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借款事实存在,B女士依照合同对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证据确凿,应予支持,但其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利息因未有约定,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所辩该款项已对B女士清偿完毕没有确凿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法院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款,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规定之日内偿还B女士21万元借款;驳回B女士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