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22家城市消费联盟意见 质量问题退换汽车不该收折旧费
2011-12-09 09:15:3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杰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2月9日讯 近日,哈尔滨、北京等22家城市消费联盟单位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等七条意见。

  问题汽车“三包”

  生产商销售商要承担

  《意见》指出,现在有生产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只有车架固件除外,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作损耗件。生产厂家如此做的目的,是想借“正常磨损”来逃避“三包”责任。如轮胎、雨刮器等属于损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意见》提出,在质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自始至终都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显然是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例如销售商在售车时说明了某车尾箱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做过修补,因此降价销售。售出后,如果销售商以销售时说明了有质量问题为由对整车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销售商只能就车尾箱做过修补这一质量问题免责,对车辆的其他质量问题则不能免除其“三包”责任。

  汽车质量有问题

  30日内可以免费退货

  《意见》中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汽车“三包”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但消费者提车时间经常会延迟,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消费者实际开车的时间非常短,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如规定新车行驶在一定公里数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天;超过35天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意见》指出,《征求意见稿》中所有列出的质量问题及故障,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最终都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都会遇到委托鉴定难及鉴定费用高等问题,而这类问题也是多年来解决汽车消费争议中的难点。因此,希望汽车“三包”规定在此方面能够有所突破,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