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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 最多加付1倍工资
2011-12-09 09:19:22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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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9日讯 今后,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昨天,《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规定了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将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否则将按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报酬、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经济补偿的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社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强迫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还,并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社部门可责令由建设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限。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违规发包、分包,人社部门可责令预先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