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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新规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却遭部分女性质疑
2011-12-11 09:12:58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戴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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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1日讯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流产者也有不少于两周的产假。在这个新规中还首次将私营企业纳入法规,然而,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个旨在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规却遭到了一些女性的质疑。

  日前,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网站上公布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本次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12月23日。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颁布于1988年,这次颁布的《征求意见稿》是23年来首次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进行重大调整。

  解读:

  新规新在哪里

  据长期研究劳动纠纷诉讼的黑龙江省星河律师事务所陈志芳律师介绍,这次颁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了规定。从女职工劳动范围、怀孕期间工作安排到哺乳期工作及时间安排等都作出的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首次将女职工流产后的休假时间写入到了条例中。这一条,在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并没有体现,只是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进行了说明。还有就是,《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产假从现行的90天增加到了14周。

  据了解,在这次颁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另外重要的一个就是,过去的规定当中没有私营个体企业,现在将他们明确地纳入进来,体现了公平对待的原则。”陈志芳说。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了,将要承担的相应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热议:

  新规中有疑问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参与征求意见的网友对新规中的一些内容表示出疑问。一位网友经过对“旧规”和新规仔细对比计算后认为,现行的规定中给予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而新条例中给予的产假为至少14周,即98天,“这对职业妈妈来说就是福音!”也有人对新条例的细则提法存疑。“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的提法,是否顺产、剖腹产都‘一刀切’?如果是的话,原来因难产可以加休4周的剖腹产者,产假岂不是变短了? ”

  还有网友则关注到新条例较以往的女性劳动保护规定,新增加了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的惩罚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条例更高的执行力。但有职场女性则担心,按“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的提法,对于那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来说,这样的违法成本还不算高。

  记者浏览网民意见时发现,在女职工产假拟延长的话题背后,女性群体更加关注新条例的出台是否会影响自身就业的状况。网友“思梦”的担忧很有代表性:女性找工作的大环境本来就比男性差,新条例实行后,女性法定产假延长了,企业以后岂不是更不愿招女职工了。新规中应增加相应的配套规定,保障女职工在这方面的权益,解女性难找工作,容易被解聘之忧。

  采访中一些未婚女性对未婚流产能否享受休假制度表示出关心。一位人力资源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要先按我国的法律法规,申请相关的计划生育准生证明;不幸流产的,要申请休假或津贴补助都不得缺少准生证明。“未婚流产者没有结婚证明、准生证明,自然不符合可特殊保护的人群范围,要通过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索取如已婚流产女职工一样的待遇,暂不可能做到”。该人力资源师表示,女职工一般遇上未婚流产的情况,要想保护自己的私隐,又想获得一定的假期,只能是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

  新规仍有缺憾

  陈志芳律师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读后表示,仍对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提法有不少疑问和建议。“其一,众望所归并曾在多次提案中关注到的对男性产假的提法,在本次意见稿中竟未见体现,用三个字概括—————可惜了!”陈志芳提出,目前国内很多省市都已经发布实施“男性产假”的具体休息方法,国家层面这次的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应考虑男性产假的提法,辅以补充女性劳动者可获特殊保护的操作细则。

  此外,陈志芳律师对本次新条例中可覆盖受益的“女职工”群体存有疑虑。“已婚女职工与未婚女职工、已生育与未生育过的女职工,还有晚婚晚育、适龄婚育的女职工群体,是否都能享受到一样的待遇?新条例有必要对此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以免在以后正式实施中,引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