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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前不交热费收违约金
2011-12-19 07:50:32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韩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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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讯 根据新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居民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关于热费管理的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这是哈市第一年实行热费分期交费,对此哈市住房局提醒市民,居民热用户需要注意热费的缴费期限。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高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