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30日讯 “平安保险的工作作风真是没法恭维, 3月20日和21日,齐平安保险公司曾分别给我母亲和我打电话,称公司只负责120急救车的出车费用,再买个花篮看望我父亲。但是直到现在,齐平安保险公司一点行动都没有,这样的公司怎敢让人信任啊?而医药费的问题一点也不负责,我们准备继续投诉。”3月29日,市民鲍大娘的女儿再次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了对齐平安保险公司的不满。
3月23日,齐齐哈尔日报曾以《如此“平安”怎保平安?》为题,报道了市民鲍大娘十年前在齐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十年后取钱时却屡屡受挫,遭到保险公司的种种理由拒绝。当鲍大娘三次取钱未果,第四次在老伴马大伯的陪同下走进保险公司,却依旧没有领到钱后,马大伯突发急病倒地,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视而不见。当马大伯的女儿叫来120急救车将老父亲送到医院急救后,保险公司于当日把钱给了鲍大娘的事情。
新闻稿件见报后,很多读者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表达对鲍大娘和马大伯的同情,纷纷指责齐平安保险公司的不人道做法。鲍大娘一家人为齐平安保险公司的种种行为感到愤慨,于事发当天,3月15日拨打了齐平安保险公司的投诉电话。电话中,工作人员称最迟于次日给予答复,但是此后一直没有回音。3月19日,鲍大娘的女儿去齐平安保险公司讨说法,记者随行暗访。当好不容易见到该公司副经理时,听到的答复是,有些情况需要与工作人员核实,并会将家属的想法上报上级领导。次日,保险公司给鲍大娘的女儿回话,只负责120急救车的出车费用,以及买个花篮看望马大伯。但是直到3月29日,保险公司的承诺也没有兑现。
针对此事,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王月民律师道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首先,就本案所涉及的道德层面的问题,在国家大力弘扬“雷锋精神”的今天,职场内竟然出现在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突发疾病时,工作人员视而不见,甚至都没有员工为这对古稀老人叫救护车或是送老人到门口的行为,确实令人难以接受。相信看过该报道的读者自有公论。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王律师对记者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一是该保单是格式条款,对“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人”的规定应在承保时向投保人解释清楚。该保单第十条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人规定为受益人,按此规定,受益人应该是鲍大娘的女儿。但是,如果在鲍大娘投保时工作人员就告知:“到期后只有您的女儿有权领取保险金,您本人是不可以领取的。”那么,鲍大娘就应按照该约定去做。另外,该条应规定不方便保户保险金的领取,满期投保人还生存的情况下,由投保人本人领取保险金,才更加科学,也更加人性化。其二,作为一位老年人,对保险业务不熟知,在鲍大娘内心确信只要她本人没有死亡,就有权领取保险金,也就是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本人还健在的情况下,就可以本人领取。遗憾的是,在鲍大娘夫妇第一次前去保险公司询问时,告知只要带上户口簿等就可以办理了;第二次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为鲍大娘办理了手续,并告知3-5个工作日领取;鲍大娘第三次前去保险公司领钱时,被工作人员告知钱已经打到其银行账户里,但结果一查没有,还要等5个工作日;第四次前去领取时才告知鲍大娘无权领取。保户本人认为本可以顺利领取的保险金,在被反复折腾四次后才被告知不能领取,不要说是七十多岁的老人,就是年轻人也折腾不起,情绪激动也可以理解。所以很显然,保险公司在鲍大娘第一次前去办理申领业务时就应明确向其解释清楚,而实际上是鲍大娘夫妇往返四次才被告知不能领取,由此产生了纠纷。《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很显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存在过错。鲍大娘的老伴马大伯在保险公司突发疾病,如果经过鉴定,证实情绪激动是老人发病的诱因,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当事人可以就老人发病的诱因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