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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将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2012-08-14 18:31:32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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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4日讯 (记者 孙晓锐) 13日晚,哈尔滨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目前,哈市无证无照经营业户有2万余户,其中餐饮行业约占65%,旅店行业约占15%,歌厅、洗车行、小作坊、废品收购等行业约占19%,其他行业约占1%。由于无证无照经营的结构、行业及地域等因素较为复杂,查处难度较大,加之一些监管部门错误的理解“谁审批、谁监管”的含义,使得监管错位,审批和监管脱节,为了解决查处无照经营工作中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部门相互推诿等问题。哈尔滨市政府拟出台《实施意见》,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的目标要求、范围重点、组织分工、规范查处、考核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了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审批前置要件和处罚依据的梳理。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前提是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法律依据、处罚、强制措施等监管措施明确,职责清晰。因此,《实施意见》第6条规定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部署,对各类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取得的前置许可或者审批文件进行梳理,分类汇总列出目录。

  《实施意见》强化了对各类无证无照经营主体的排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前提是责任部门要对监管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主体底数清晰,有针对性的开展“查无”工作。为此,《实施意见》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何对辖区内各类无证无照经营主体进行排查、登记造册,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第一责任部门。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必须明确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从源头上以解决部门相互推诿职责不清问题。为此,《实施意见》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第一责任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超项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门为负责该领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第一责任部门。对只须取得一个前置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为该领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对涉及有先后顺序的多项前置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由第一顺序作出许可审批决定的部门为该领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第一顺序部门已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出具批准文件的,后续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同时,还对无法确定“查无”工作第一责任部门的或者“查无”工作发生职责争议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后,确定第一责任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实施意见》加强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及联合执法。

  由于无证无照经营主体构成的复杂化,有些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仅靠一个部门难以到达根治的目标,需要多个部门加强配合、齐抓共管,才能达到有效地规范查处的目的。对此,《实施意见》明确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情况,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进行清理。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集中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查处取缔群众反映强烈、疑难重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查处难度较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组织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

  《实施意见》明确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监督考核。

  为了保证“查无”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意见》对“查无”工作的监督考核作出了规定,一是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考核机制,年终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综合治理办公室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考核。三是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会同监察、法制部门每年两次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抽查。四是对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排查职责,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未及时查处、取缔,或者未按规定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依据《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履行报告职责,或者不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梳理排查的,依据《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据了解,《规定》将于近日以哈尔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