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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开始施行 派遣劳务无活干也须按月发工资
2012-09-11 09:35:0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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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1日讯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施行。今后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订立须两年以上,并按月支付报酬。

  订立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根据《办法》,劳务派遣单位应自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之日起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及有关劳务派遣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单位向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岗位上的直接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办法》,各级人社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降低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人社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履行集体合同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核心提示:被派遣劳动者受伤患病咋处理

  《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主体依法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应当主动协助调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领取病残津贴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