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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子不暖投诉两步走 室温不达标先找热企测温
2012-09-14 06:47:58 来源:生活报  作者:徐日明 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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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14日讯 每到供暖期,室温是否达标成为市民最为关注的话题,今年也不例外。那么,如果因为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该如何投诉呢?13日,记者采访了哈市供热办相关人士。

  据介绍,如果因为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温度标准48小时,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暖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暖办法》的相关规定,供热单位应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按照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据哈市供热办相关人士介绍,在供暖期内,如果市民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18℃或合同约定温度,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8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经过测温,室内温度没有达到18℃,供热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室内温度达标。

  “我家的温度计显示室内温度为15℃,但供热单位测温为19℃,对于这样的结果有争议该咋办?”据介绍,对于供热单位检测的室内温度市民有异议,供热单位和市民可以将情况反映给第三方即区级供热办,到现场进行测温,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如果室内温度连续多日不达标,该咋办?”据介绍,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暖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暖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过供热单位或供热主管部门的测温,室内温度从告知供热单位之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如果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责任编辑:高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