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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盘山水源地保护条例出台 水库溢洪道口捕鱼罚5000元
2012-10-31 18:18:38 来源:东北网  作者:曾坤 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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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31日讯 (曾坤 记者 侯巍) 31日,记者了解到,自8月24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酝酿了8年之久的《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哈尔滨市主城区市民饮用水安全进入了法律保障时代。

  记者从哈尔滨市水务局磨盘山水库管理处了解到,此次《条例》的出台,为磨盘山水源供水工程的输水管线设施和水源枢纽工程依法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条例》的实施从制度上保障了水源供给“生命线”,确保了哈市主城区市民安全饮用磨盘山水。

  依照《条例》,凡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水库灌溉洞出口和溢洪道出口至下游1000米范围内,进行养殖、捕鱼、游泳、划船等活动的,最高可罚5000元。

  《条例》指出,输水管线和两侧外延各10米、通讯光缆两侧外延各3米、附属设施周边10米的范围内为输水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区,此区域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埋坟,堆放垃圾、物料,修建池塘、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输水管线设施安全或者占压输水管线设施的行为。

  《条例》指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范围:坝轴线上游150米,坝左端(南侧)向外延长200米,坝右端(北侧)向外延长100米,大坝背水坡从堤脚线至坝下交通桥,永一路和永二路之间的范围,以及水文观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护坝用地和水文观测保护范围。此范围内禁止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禁止爆破、打井、取土、挖砂、埋坟、挖沟、筑坝、设障、建造建筑物;禁止放牧、垦种、养殖;禁止擅自搬动护坡石、堵塞观测井。

  据介绍,磨盘山水库日常管理工作现由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管理处负责,职责包括实现对哈市主城区供水及水库下游防洪、排涝、灌溉等工作。目前,水库日均供水75万立方米,在满足了城区人民生产生活用水需要的同时也兼顾库区下游优质农田的灌溉,每年水库供水、防洪、灌溉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高达10亿元。《条例》的颁布实施加快了水库日常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进了磨盘山水库管理处携同相关市属单位共管库区水源的高效运行模式。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