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7日讯 为化解员工思乡之情,诊所老板买来熟食、白酒与其举杯畅饮。不料,员工酒后次日猝死。为讨说法,死者妻女将诊所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28万元。
近日,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老板请客员工酒后猝死
去年11月,50岁的肇源人孙刚,在我市萨尔图区一家诊所应聘成功。
诊所负责人刘东和孙刚达成协议,孙刚的月工资为2000元,并可以在诊所内吃住。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刘东发现,孙刚为人老实,工作更是认真负责。刘东便将诊所交给孙刚管理,他只是偶尔来看一下。
今年5月1日下午,刘东来到诊所看望孙刚,又让孙刚前往食杂店,购买了一些熟食和啤酒。
20时许,诊所内的患者均已离去,刘东和孙刚便坐了下来开始喝酒,大约一个小时过后,俩人酒足饭饱,由于天色已晚,刘东便住在了诊所内。
5月2日5时50分左右,正在熟睡中的刘东,突然听到敲门声。
经询问得知,对方是来诊所测血糖的。
有患者上门,孙刚却丝毫没有反应。为此,刘东上前触碰了一下孙刚的胳膊,叫他起床。令刘东没有想到的是,对于他的触碰,孙刚居然没有一点反应。随后,刘东摸了摸孙刚的手,发现他的手早已冰凉。
发现此种情况,刘东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120赶到后,经检查,发现孙刚已经死亡。
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孙刚系冠心病发作猝死。
协商未果提起民事诉讼
孙刚的意外死亡,给王红母女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为给丈夫的死亡讨一个说法,王红多次找到刘东理论,并要求对方负责。
王红认为,刘东对于孙刚的意外死亡,应负有主要责任,其根本原因便是,孙刚平时工作压力较大,而且刘东明明知道孙刚患有高血压,仍与其饮酒,刘东的做法,促使了孙刚的死亡。
对于王红的说法,刘东反驳称,他的确跟孙刚喝了酒,但是喝多少酒,完全是孙刚的个人行为,他无权干涉。除此之外,孙刚的工作压力并不大。
由于分歧较大,关于孙刚死亡的责任划分,双方当事人始终没有达成共识。
在此过程中,王红母女发现,诊所的法人代表并非刘东,而是另有其人。
眼看着丈夫已经死亡3个多月,到底谁该为丈夫的死负责?王红始终也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
为此,今年8月下旬,王红母女将诊所经营者刘东和营业执照登记者张非,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赔偿,共计28万余元。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
王红母女将刘东和张非俩人告上法庭后,便在家中等待着开庭,希望法院能为他们母女俩做主,还给她们一个公道。
10月23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红母女状告刘东、张非一案。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针对孙刚死亡时,是否处在工作期间及该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孙刚意外死亡呢?原告王红母女拿出了一份鉴定书,欲证明孙刚死亡诱因有劳累、饮酒等因素。
为了进一步证实鉴定书上所描述的内容,王红母女出示了孙刚生前的接诊记录,证实孙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接诊上千次。刘东作为雇主,没有保证雇员的休息权利,就连法定假日也不放假。除此之外,刘东平时并不在诊所,为感谢孙刚在五一期间为诊所工作,当天晚上请孙刚吃饭,白酒、啤酒和菜品都是刘东提供的。以上刘东的做法,均对孙刚的死亡,起到了促进作用,也符合鉴定书上的死亡诱因。所以,刘东应该为孙刚的死亡负责。
对此,张非辩称,即使喝酒是诱发孙刚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方也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引起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孙刚是医务人员,明知自己饮酒,可能诱发冠心病,他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孙刚的死亡,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刘东说,因孙刚吃住在诊所,尽管5月1日是法定假日,但是晚上他与孙刚吃喝也是正常的。另外,孙刚在诊所的工作时间是7:30至11:30和13:30至15:30,不属于劳累过度导致死亡。不能作为孙刚死亡诱因的定案依据。
除此之外,被告认为,孙刚的冠心病由什么诱发,本鉴定并未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鉴定,分析论证冠心病引发猝死的明显诱因有多种,包括劳累、负重、骑车、饮酒、饮食。根据鉴定结论可知,饮酒是诱发冠心病的原因之一,但并没有说饮酒是引起孙刚冠心病发作的原因。
在该案中,直接当事人为孙刚和刘东。那么张非为何也被王红母女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王红母女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如因外借发生侵权行为,由出借资质者与实际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该案中,刘东是死者孙刚的实际雇主,是典型的个人用工行为。刘东并无开办诊所的资质,孙刚与刘东的雇佣关系,是借用张非的诊所资质。
对此,被告张非称,孙刚死亡诱因不明,鉴定结论也没有给予足够的认定,本案原告一再主张孙刚因劳累过度而死,也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在孙刚死因不明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方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根据。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表示同意。
目前,案件正在调解过程中,晚报将继续关注。
法律小常识
超出善意范畴劝酒,属侵权
现实生活中,市民参加饭局时,难免会饮酒。
在饮酒过程中发生何种情况,劝酒人要负有责任吗?
针对此问题,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栾律师解释称,劝酒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
劝酒者在明知共饮者继续饮酒会导致某些疾病的发生,或明知对方是司机,且饮酒后又必须驾车,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从而也就具备了侵权行为。但这种侵权的责任,并不是全部的。
那么,共饮者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呢?
栾律师说,如果发现饮酒者意识不清或情绪失控,共饮者有义务将他(她)送到亲属身边、医院或是安全处。共饮者如果尽到应尽的义务,不承担过错;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记者了解到,有心脏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病史者禁止饮酒。
延伸阅读
劝酒致人死亡
2010年1月17日,家住东风新村的李某约王某一起去喝酒。2瓶白酒见底后,两个人又喝了很多啤酒。离开饭店时,王某走起路来,已经摇摇晃晃。
次日,王某的妻子发现身边的丈夫没有了呼吸。王某死后,王某的妻子找到李某理论,要求对方进行相应赔偿。最终,俩人达成协议,李某支付2万元赔偿金。
劝酒致人“酒驾”
2012年2月,家住龙凤区的王某开车参加聚会,饭局开始后,王某坚称他开车来的不能喝酒,好友孙某却说,朋友聚在一起吃顿饭不
容易,都要喝点酒。就这样,王某在孙某的劝说下,硬着头皮喝了一点。
饭局过后,王某驾车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系酒后驾车,驾驶证被依法暂扣6个月,并交纳了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