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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商:预付款非定金消费者可要回
2012-11-10 10:10:23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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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0月11日讯 哈市市民宋先生预付500元拍婚纱照,因个人原因不想拍摄了,可影楼却以“500块钱是定金”为由,拒不退还。哈市工商局消保处王绪坤处长表示,预付款并非“定金”,消费者有权要回。

  今年9月,宋先生和女友在哈市道里区某影楼选购了3500元的婚纱照套餐,宋先生预付了500元钱。10月初,宋先生因个人原因,不想拍摄了,当宋先生向该影楼索要预付款时,影楼却表示“这500元钱是定金,如你们单方面违约,钱是不退的!”宋先生告诉记者:“我们当时说好这是预付款,但是没有写在收据上!”经工商部门调解,影楼最终将500元退还宋先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商家以“定金”为由拒退预付款的情况经常发生,近期工商部门也接到多起相关投诉。哈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表示,“预付款”并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如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如没有给收受方造成损失,支付一方可要回全部预付款。

  与预付款不同,“定金”可担保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担保方式,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形成双方约定,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责任,无法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