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5日讯 20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条例》中对夜间噪声管控有了新的方法,明确规定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居住区内经营的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应当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被称之为“限时令”。几天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娱乐业经营者无视这一规定,凌晨时仍在使用音响进行营业。对此市民表示,KTV夜间噪声扰民是多年困扰一些百姓的问题,新《条例》出台让人们看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但这些商家却“顶风上”,有关部门应依法严厉处罚。
“你会红量贩式KTV“22时后仍在营业。
“禁声”时段KTV唱歌价更低
20日22时25分,中央大街西五道街37号“你会红量贩式KTV”室内的歌声传到街道上。一名夜班男经理迎上前问记者准备唱到几点?并表示该店的音响设备很好,而且凌晨以后来唱歌可享受优惠,与白天正常营业相比打了很大折扣。
23时10分,道外北十四道街82号“栾梦KTV”,从多个包房里音响中传出很响的乐曲声。服务员称:“现在包房都满了,如果确定要来玩可以腾出一间大包房。我们这里通宵营业。”记者走进与这家KTV相邻的居民楼楼道里,走到三楼,都能隐隐听到KTV音响中传来的音乐声。
21日0时15分,走入宣化街329号“维妮思量贩式KTV”,就能听到包房音响传出的歌声,不时还有麦克风产生的杂音传出。前台服务员说,该店套餐服务包段可唱到天亮,为的就是让大家晚上玩得痛快。
营业到天亮居民不堪其扰
20日23时30分,记者来到道外南十四道街,看到相距不远的251号“鑫百合KTV”、副224号“金壁辉煌KTV”、242号“日月星辰KTV”都在营业。走进店内,服务员均称他们营业到天亮。在这些KTV附近楼上的居民刘女士家屋内,可明显听到楼下KTV音响传出的乐曲声。刘女士说,由于KTV传出音乐声,夜间睡觉经常被吵醒。
21日0时,在十字街102号“富绅娱乐KTV”的包房里,音响中传出伴着乐曲的歌声。服务员介绍,在这里想唱到几点全凭自己定。同在这条街上,106号的“乐天虫量贩式KTV”、副118号“20.KTV”里,虽然已至凌晨,但KTV包房的音响中传出一阵阵乐曲声,不时飘到街道上。
“顶风”违法应严厉处罚
21日0时10分,宣庆街上相距不远的6家KTV在开门迎客。其中“名模KTV”中传出一阵阵歌曲声。住在这家KTV楼上的居民张先生说:“楼下唱歌的声音太大,影响我们睡觉。现在是冬天情况还好一点。夏天家家都开窗,对我们影响更大。对KTV的‘限时令’出台后,让百姓看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可一些商家‘顶风上’,应该严厉处罚。”
21日凌晨2时,香坊大街109号“天龙KTV”灯火通明,客人不断出入,店内许多包房的音响传出乐曲声。在相邻的居民楼楼道里,走到四楼仍能听到楼下KTV传出的声音。居民韩女士说:“听说政府要求KTV半夜不能再使用音响,可他们为什么还在扰民。有关部门应该好好管管。”
凌晨2时30分后,红旗大街99-1号“久久红歌厅”、进乡街110-5号“麦潮KTV演艺酒吧”,这些商家都在营业,音响中的乐曲声传到大街。
23日晚至次日凌晨,记者再次进行调查。22时,香站街37号“千聚豪量贩式KTV”包房的音响中传出歌声。
23时后,记者先后来到几天前曾走访的中央大街西五道街37号“你会红量贩式KTV”、南十四道街251号“鑫百合KTV”、副224号“金壁辉煌KTV”、242号“日月星辰KTV”,十字街102号“富绅娱乐KTV”、106号“乐天虫量贩式KTV”及副118号“20.KTV”等娱乐场所,看到他们仍在开放音响设备,营业到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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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条例》关于夜间噪声管控规定的差异
由禁止噪声超标变为禁止使用音响
据市环保局相关人员介绍,原《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规定,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居住区内的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发出噪声如超出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将受到处罚。也就是说在规定时段可以使用音响设备,但发出的声响不得超过相关标准。而经过修订的《条例》禁止在规定的时段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
法规链接——
经过修订,于20日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下列活动应当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一)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三)露天娱乐等活动;(四)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以及工程施工、工程拆除、非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二)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