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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违约却称卖房人不配合 没要来双倍返还定金反赔6万
2013-03-27 12:40:0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连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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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7日讯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房人认为房屋贬值打算放弃购买,却声称解除合同是因卖方不配合更名,原本以为自己会得到双倍返还的定金12万元,却因二审中卖房人提出新证据,如意算盘落了空。

  2011年初,通过中间人介绍,刘滨与张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刘滨将自己位于道里区的一间51平方米的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麟,由张麟自己负责更名。在办理更名手续前,张麟将约定好的6万元定金交付给卖方刘滨。并对定金做出详细约定:如张麟违约,刘滨所收定金不退;如刘滨违约,双倍赔偿张麟定金12万元。刘滨于2011年必须搬出,如过期不搬罚款1.6万元。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天,张麟按约定支付了刘滨6万元定金,但一年后,该房屋仍未过户到张麟的名下,房屋仍由刘滨使用。

  合同签订后,买房人张麟打起小算盘,认为此房买赔了,打算解除合同,于是他将刘滨告上法庭,诉称自己已经履行了交付定金6万元的合同约定,但刘滨不予办理房屋更名手续,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滨返双倍定金12万元。根据现有证据,经审理,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由刘滨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

  刘滨不服,随即提出上诉,并提供了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在合同签订之初,张麟曾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刘滨对此表示同意和配合。且根据证据,刘本人及其子女也未曾反对过更名过户,所以该合同的履行没有任何障碍。房屋贬值不能成为双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依据,所以买房人张麟不履行该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已构成了违约。

  根据双方的要求及法律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初审法院解除双方合同的这部分判决,对定金部分改判为:刘滨对张麟已付定金6万元可不予返还。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