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工作职责
1.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客运市场、道路运输市场(货运、客运、装卸搬运、汽修、运输服务等)进行执法检查。
2.负责哈尔滨市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对公路路政、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新出台的便民利企措施
1.对违法违规车辆暂扣时,耐心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并主动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2.企业和个人的自货自运车辆,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方式处理。
3.水上营运的船只、码头,对其轻微违规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方式处理。
4.对未携带营运证件的运输车辆,在1小时之内能够取回证件的,免于行政处罚。
5.对轻微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能主动卸载并立即整改的,采取以批评教育为主的方式处理。
6.对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公交车辆的轻微违规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采取以批评教育为主的方式处理。
7.对适用支队法律文书的案卷,当事人接受处罚的时间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对适用交通运输局法律文书的案卷,当事人接受处罚的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8.交通投诉举报电话响铃三声时必须接听,接到投诉举报后,在市区范围之内,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由原来的60分钟缩短为50分钟。
9.对哈站区域内即下即走的出租汽车,免于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热线电话:84612345
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投诉举报电话:82280110
根据《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哈交政[2009]45号)规定:1.对于农民或个人购置的0.5吨以下(含0.5吨,下同)的小吨位货车,用于运输生活物资或为自己的小商店纯粹进货使用的,属于自货自运,按非经营性道路运输处理。2.使用7座以下(含7座)的小型客车或载重吨位0.5吨以下的小型货车运送零星小批量生活或生产资料,如无确凿收取运费事实的,不得以其运输费用计入成本为由确认无证营运。3.使用本单位、本人车辆运送本单位、本人(个体户)生产建设所需施工设备、生产和维修工具的,不得认定为运输经营行为。
什么是经营性道路运输
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