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生活资讯  >  市民消费
搜 索
全国人大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Q币网游装备有望受法律保护
2016-06-28 09:25:46 来源:生活报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生活报6月28日讯 综合新华社、人民网、央广网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据悉,统一的民法典或将于2020年形成。那么,全国人大首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看点?快跟小编一起瞧瞧!

  看点一:胎儿有遗产继承权利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个被称为“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胎儿利益的保护不仅限于个别情形,应该提出更全面的保护规定。“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指出,这也是此次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这一规定的原因。

  看点二:六岁孩子能“打酱油”?

  打酱油,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王轶认为,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现在六周岁小孩儿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他们具备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些儿童的利益。

  看点三:老人有望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当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活动或者权益需要维护时,谁可以替他们做主?答案是他们的监护人。草案明确,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监护制度所保护的对象范围。”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世刚介绍,依据这次修改,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监护的对象。不仅如此,成年人如果担心自己将来无法正常参与社会交易或生活,还可以预先选任好监护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草案加宽了我国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突出了监护的功能与目的,强调了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尊重,使得我国的监护制度更加全面和现代化。”李世刚说。


 

  看点四:拟对法人作出新分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的形态发生很大变化,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新组织形态大量出现,现行法律已经很难完全纳入,需要从法律上作出调整。对此,草案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这是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作出的新分类,与民法通则相比进步是很大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说。

  看点五:网络虚拟财产将获法律保护

  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将在世界范围内引领大数据时代民法变革的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高度评价。

  看点六:见义勇为受了伤鼓励被救者给予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这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矛盾点。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认为,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案例的实际情况,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北京大学教授尹田认为,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人性化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