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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拟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三环路内限制销售烟花爆竹
2017-04-21 19:51: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 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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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1日讯(记者 张隽珊)21日,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哈市三环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的限制区域。除春节燃放期间外,其余时间禁止设置零售网点。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多二年

  《办法》明确,市安监部门根据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区、县(市)安监部门制定区、县(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批发企业取得的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零售经营者取得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具体期限由所在地区、县(市)安监部门确定。春节燃放期间临时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自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起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止。有效期届满,即行废止。

  三环路内为烟花爆竹销售限制区域

  《办法》规定,零售经营烟花爆竹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道审批手续。哈市三环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的限制区域。除春节燃放期间外,其余时间禁止设置零售网点。市区内春节燃放期间设置的零售网点,由区安监部门组织实行板棚式销售。板棚内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专人值守看护。

  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安监部门统一监制的标志,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批发企业应当在其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批发专营企业和生产制造企业名称并粘贴防伪标识。

  零售经营许可证最多载明储量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箱。按照运输包装计算,每箱毛重不得超过三十公斤,或者每箱长宽高之和小于或者等于一百八十厘米。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负责回购、回收或者提供储存场所。

  步行街区等人流密集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办法》规定,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主次干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等人流密集场所;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或者范围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哈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农历大年初一以外,每日六时至二十四时;农历大年初一,零时至二十四时;主管部门批准的燃放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部门发布的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达到规定级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和单体药量超过三十克等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市民在高层建筑上燃放烟花爆竹最多罚一千

  此外,存在未按照规定审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活动的;未定期向社会公布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名单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后不予以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等行为,将对其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照规定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规定悬挂安监部门统一监制的标志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由市或者区、县(市)安监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燃放者存在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和单体药量超过三十克等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向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交通秩序的;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其他危险燃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据悉,《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网上公布,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在5月21日之前,可通过网站(//www.hrblaw.gov.cn)、书信(地址为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或者传真(84664921)的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