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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适用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17-07-07 10:26:28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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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适用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17年6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形式批准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适用问题的解释》。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审查修改意见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适用问题的解释》的审查修改意见

  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适用问题的解释》修改为“2012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或者征收的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在办理后续规划行政许可时,可适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中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