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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五城区8月31日起由中庆燃气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2017-08-28 06:55:00 来源:生活报  作者: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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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8月28日讯 27日,在中央大街、景阳广场等五处人员密集区域,开展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宣传日活动。

  按照《通知》要求,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由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支出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付城镇垃圾终端处理相关费用,不包含城市街道、广场、居民庭院、楼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以及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费用。

  城市居民个人(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燃气费、水费时代收。其中,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8月31日起由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代收;松北、呼兰区由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代收;阿城区由哈尔滨市阿城区自来水公司代收;双城区由哈尔滨市双城区供排水集团公司代收。相关燃气、自来水公司代征范围以外的个人用户由城管部门组织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非纳税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征收。纳税企业和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代收。

  各收费单位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时,须开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饮食业、商服业收费标准按照《通知》文件规定执行。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责任编辑:彭佳丽